1. 北京長安俱樂部的公司章程
注冊號: 110000410028140 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與境內合資)
主體名稱: 北京長專安俱樂部有限公司屬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陳麗華 行政區劃: 東城區
成立日期: 1992-10-09 注冊資本: 1180 萬美元
經營期限自: 1992-10-09 經營期限至: 2032-10-08
登記機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業狀態: 開業
地址/住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0號
經營范圍: 游泳池、中西餐廳、風味餐廳、酒吧、咖啡廳、歌廳、舞廳、茶園、電子游藝、兒童游戲室、洗衣;向接受本企業服務的顧客零售卷煙、雪茄煙。 經營出租網球、壁球、保齡球、檯球、模擬高爾夫球、橋牌、麻將室、健身健美房、康復中心、按摩(異性按摩除外)、辦公用房、網球培訓中心; 並附設商品部。
年檢年度: 2009 年檢結果: 通過
2. 養老院的規章制度與章程
國家對興辦養老院,須具備的條件和政策: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關於民辦養老院享受哪些國家優惠政策,您可以查詢國辦發(2000)19號文件《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或咨詢
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在基本建設規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
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將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兒童福利設施及公益事業的服務設施納入公共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盡可能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便於服務和發展的區域給予安排。社會福利項目編制、設施建設工程的收費,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免。
(四)對民政部門批准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法人注冊登記時應優先辦理。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費代養人員的收費標准,既要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要照顧投資者的回報。
(六)按照現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療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護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貸款的支持力度。
(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在社區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養、寄養的就讀於小學、初中的孤兒(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各種費用;對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錄取的孤兒,免收學費(培養費)、住宿費;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以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資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法解決。
(十一)衛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勵並扶持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為服務對象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82號)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險定點范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優先推薦就業,並免費給予上崗前的培訓。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重視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及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3. 中國抗癲癇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 中國抗癲癎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CAAE)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為全國性的由致力於癲癎控制與預防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贏利性社會組織。組成人員和單位包括從事醫療、科研、公共衛生的相關專業人員,勞動、教育、社會福利部門的有關人員,癲癎病人及家屬,地方性相關社團組織等。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團結廣大熱衷於癲癎控制與預防的醫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為促進中國癲癎防治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開展公眾宣傳、教育,普及有關癲癎防治的常識;為病人、家屬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癲癎防治專業知識、就醫、康復、勞動就業、教育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二) 促進、協調和規范癲癎的防治和研究工作;開展培訓活動;重點加強社區衛生人員處理癲癎的能力;
(三) 開展癲癎相關領域公益活動;
(四) 開展國內和國際癲癎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新抗癲癎葯物提供試驗基地,促進國內外癲癎防治事業的發展;
(五)積極維護癲癇病人的合法權益,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咨詢、建議;
(六)有條件時興辦癲癎防治和研究的實體。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癲癇防治領域的專業人員或熱衷於抗癲癇事業的各界人士與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通知本人(單位)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例外)。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作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會員代表大會交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1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4. 注冊聽力語言康復機構需要什麼手續
安徽省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管理,促進聽力語言康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康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面向聽力語言和其他伴有聽力語言障礙的人群服務的康復機構。
第三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公益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省殘聯負責指導全省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殘聯是所轄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審批
第五條 縣級以上殘聯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聽力語言康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機構設置規劃。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康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康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殘聯提出籌辦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申請。
第七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聽力語言康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殘聯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縣級以上殘聯進行初審,報省殘聯審批,由省殘聯報中國殘聯備案。
第八條 省、市、縣(市、區)殘聯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設置規劃和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九條 經同意籌辦的聽力語言康復機構需填寫《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注冊登記表》。
第十條 填寫《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注冊登記表》的機構,應當符合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康復訓練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和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的要求;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康復業務人員。業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當地殘聯備案。
第十三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工作報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康復人員、特教人員、保育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
第十七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經當地殘聯同意後報省殘聯審批,由省殘聯報中國殘聯備案。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省殘聯備案。
第十九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當地殘聯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按相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殘聯應當定期對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和達標驗收檢查。
第四章 責任
第二十一條 殘聯對康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殘聯根據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注冊登記表》擅自執業的;
(二)違反國家關於殘疾人和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康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殘聯提出申請,補填《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中國康復醫學會的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中國康復醫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縮寫:CARM)。
第二條中國康復醫學會是由全國康復醫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學術性群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康復醫學事業的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貫徹國家衛生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康復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專業人員的成長和提高,為衛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衛生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同時接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櫻花園東街2號,郵政編碼:100029。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范圍:
(一)傳播科學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復醫學知識,舉辦科技展覽,推廣先進的康復技術和方法;
(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三)舉辦康復醫學繼續教育和相關業務培訓;
(四)編輯出版康復醫學專業書刊及相關音像製品;
(五)開展科學論證和科技咨詢,提出政策建議;
(六)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康復器材標准及產品質量認證、康復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及資格評審;
(七)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康復醫學團體和專業人員的友好往來;
(八)認定個人及團體會員資格,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舉薦、表彰和獎勵優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十)反映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康復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引導和規范康復醫療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十二)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康復醫療、教學、科研或其他相關專業,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四)熱心支持本會建設和學科發展,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學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團體會員條例另定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信息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主動宣傳康復醫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就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酌情做個案處理。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決定榮譽職務的授予;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地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如秘書長為兼職,則設立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中國康復醫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常務理事會委託,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兼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與掛靠單位及有關方面的關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與掛靠單位及有關方面的關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專業委員會
三十三條專業委員會是本會根據學科發展和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促進康復醫學相關專業發展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織基礎。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接受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業委員會名稱前必須冠以本會全稱,不得直接冠以「中國」字樣。
第三十五條申請成立專業委員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專業已被確認為康復醫學的分支學科或專業技術領域,其活動內容和業務范圍原則上不與本會所屬其他分支機構重復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認的學科帶頭人和一批以本會會員為主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及接受總會委託的相關職能;
(四)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有規范的名稱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六條申請成立專業委員會須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提出登記申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專業委員會必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制定工作條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八條專業委員會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長期不開展活動及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者,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對主要責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為保證專業委員會能正常開展活動,如果需要,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對專業委員會的掛靠單位予以變更,專業委員會掛靠單位應予無條件支持並協助辦理工作及財務移交。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提議並形成決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
第四十八條如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注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協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並結合本會實際情況修改,經2007年10月17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6. 養老服務中心有哪些經營范圍
養老服務中心業務范圍:
1、全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天兩次測量血壓體溫並記錄,按時提醒老人吃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動。為老人洗衣服,每月帶領老人洗澡理發。
2、半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天兩次測量血壓體溫並記錄,按時提醒並幫助老人吃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動。為老人洗衣服,每月帶領老人洗澡理發。幫助他們健身以恢復他們的肢體功能。
3、完全不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天兩次測量血壓體溫並記錄,按時喂老人吃飯吃葯,每天最少3次幫助肢體活動,按摩、翻身、擦洗污漬等。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瘡床墊,每月擦洗一次身體。對於一些特殊的老人經家屬同意會增加一些服務項目。
(6)康復中心章程擴展閱讀:
養老服務中心生活照料服務:
(1)助餐服務:洗、煮飯菜應干凈、衛生,無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飲食生活習慣;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譜;助餐點應配置符合老年人的無障礙設施,助餐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門應及時,有必要的保溫、保鮮設備。
(2)起居服務:協助穿脫衣服和入廁方法得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時為卧床老年人翻身,無褥瘡。
(3)助浴服務:助浴前應進行安全提示,助浴過程應有家屬或助老員在場;上門助浴時應根據四季氣候情況和老年人居住條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溫和浴室內通風。
(4)衛生清理服務:協助刷牙、洗臉、洗腳、按摩動作適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潔、衣著適度、指(趾)甲整潔、無異味;定期清洗、更換床單和衣物,無臟污;定時打掃室內外衛生,做到清潔、干凈。
(5)代辦服務:代換煤氣、代辦各種手續、代繳各種費用等,應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時辦理。
7.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縮寫為「CFDP」。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不設限定地域范圍。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621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北池子大街44號。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一)宣傳殘疾人事業,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二)舉辦募捐活動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四)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基金保值增值;(五)開展和資助有利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社會公益活動;(六)獎勵殘疾人優秀人才和為殘疾人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七)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八)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殘疾人問題的研究工作;(九)加強與地方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聯系,幫助其共同開展業務工作。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一)承認本基金會章程,熱心殘疾人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和參與意識;(二)在本人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的社會形象;(三)具有參加理事會議事及決策能力;(四)與其他理事沒有近親關系。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屆中理事辭職須經理事會議批准;(五)理事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議題的表決權;(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六)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為推動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工作。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有責任將本基金會建設成一個公開、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職務;(三)聽取、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3名,可以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五)可授權委託副理事長代理行使專項職權;(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基金會的工作情況;(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協助理事長落實理事會決議;(二)根據副理事長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三)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八)提出擬聘任名譽職務和顧問人選;(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十)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設立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定聘任。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應由理事會決定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一)組織募捐;(二)接受捐贈;(三)公益服務收入;(四)政府資助;(五)投資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一)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二)重大募捐活動(重大募捐活動是指:募捐資金預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活動;在全國范圍內或海外開展的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四)社會公開募捐所得將全部用於公益支出,不得作為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一)公開資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項事業和活動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二)遵照捐贈者的意願,定向資助有利於殘疾人事業的項目和活動。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須大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應盡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須小於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籌資成本、直接投資的支出總額應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20%。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事先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評審。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財務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財務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3 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8. 恢復營業執照的申請如何寫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那麼關於營業執照的辦理流程與補辦方法是什麼您都了解過嗎,今天就和企盈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企盈小編整理:營業執照的辦理流程與補辦方法
結果:領取營業執照。
企盈小編整理:營業執照的辦理流程與補辦方法
二、如何補辦營業執照
1、要是營業執照遺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報說明。
2、工商局辦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加蓋公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⑵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定),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或者董事會決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加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書面決定,由股東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⑷是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的,應當提交加蓋企業集團母公司印章的《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是參股公司的,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的證明。
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司名稱變更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⑺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9. 誰知道《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是什麼
2020年新一屆中國殘疾人事業聯合會高級官員工作:您放心吧!殘疾人安全
10. 殘疾人聯合會的章程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是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準的由殘疾人及其親友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全國各類殘疾人的統一組織。
第二條 中國殘聯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 中國殘聯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維護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權利,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五條 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六條 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系,宣傳殘疾人事業,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第七條 開展和促進殘疾人康復、教育、扶貧、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殘疾預防等工作,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八條 參與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發揮綜合、協調、咨詢、服務作用,對有關領域的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 承擔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管理和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一條 管理和指導各類殘疾人群眾組織,培養殘疾人工作者,使殘疾人在殘疾人組織中更加活躍,殘疾人組織在基層更加活躍,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在社會上更加活躍。
第十二條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殘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國殘聯主席團召集。代表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
全國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審議中國殘聯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修改中國殘聯章程;
三、選舉中國殘聯主席團。
第十四條 名譽職務
中國殘聯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由中國殘聯主席團聘請。
第十五條 主席團
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國殘聯工作。
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席團委員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主席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團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推舉執行理事會理事長,通過執行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檢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四、審議執行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調換、增補主席團委員;
六、監督執行理事會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的情況;
七、監督「人道、廉潔、服務、奉獻」職業道德建設情況;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執行理事會
執行理事會是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理事若幹人組成。
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各類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代表。
理事長由中國殘聯主席團推舉,政府任命,任期不超過兩屆。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通過,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通過。執行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
執行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承辦中國殘聯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專門協會
中國殘聯設盲人協會、聾人協會、肢殘人協會、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等專門協會。
專門協會委員會由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同類別的殘疾人、殘疾人親友選舉產生。
專門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代表、聯系、團結、教育本類別殘疾人,反映特殊願望及需求,維護合法權益,爭取社會幫助,開展適宜活動,參與國際交往。
專門協會設主席、副主席,由專門協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
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九條 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立中國殘聯各級地方組織。
第二十條 縣(市、區、旗)及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審議同級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選舉本級大會主席團。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為執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縣(市、區、旗)及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設專門協會。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設主席、理事長。理事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小組。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本單位批准,可建立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十三條 基層組織的任務是:代表殘疾人利益,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權益,開展有益活動,為殘疾人辦實事。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會 徽
第二十五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會徽外形為梅花圖案,中心由「殘疾人」三字漢語拼音縮寫CJR組成。底色為翠綠色,中心圖形和邊線為金黃色。
第二十六條 中國殘聯會徽可在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場懸掛,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英文譯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縮寫為「CDPF」。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國殘疾人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