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殘疾人康復機構設置標准和條件是什麼
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對社會殘疾人康復機構設置了標准和條件,《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康復工作作了如下規定: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條:國家和社會採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殘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幹,社區康復為基礎,殘疾人家庭為依託;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並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條:政府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勞動技能的訓練。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分階段確定康復重點項目,制定計劃,組織力量實施。
《殘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條: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訓各類康復專業人才。國家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播康復方法。
《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1)康復中心建設標准擴展閱讀:
社會康復的內容:
1、協助政府機構制定法律、法規和各種政策來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使其享有和健全人一樣的物質生活和文化成果。無論是殘疾人還是老年人、慢性病人,都是社會上有特殊困難的群體,他們有特殊的醫療、住房、社會交往等方面的困難。
解決這些困難不僅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政府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社會康復工作者一方面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另一方面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保障殘疾人生存權利,使其在住房、食物、婚姻家庭方面得到公平的待遇,有適合其生存的必要條件。如果康復對象缺乏這些基本條件,醫療、教育和職業的康復都無法實現。
3、為殘疾人自身的發展提供幫助.使其有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就業能力和參與社會的能力。障礙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需要特殊的學習條件。
社會康復工作者應該努力幫助他們找機會創造條件使適齡的障礙兒童入學,使達到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被拒絕,使殘疾的學生能找到合適的工作。
4、消除家庭中、社會上的物理性障礙,使殘疾人獲得生活起居的方便,並享受社會的公共設施服務。倡導和推進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改造工作,是社會康復的一項重要工作。
5、大力提倡和實現人道主義精神,消除社會上對殘疾人的歧視和偏見,激勵殘疾人的自強不息精神,建立一種和諧的社會生活環境。
6.、組織殘疾人與健全人一起參加社會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支持殘疾人自己的社團活動,通過交往,形成全社會理解、尊重、關心殘疾人的好風尚。
7、採取措施幫助殘疾人實現經濟自立,或提高其經濟自立能力,保障其在經濟生活中不受歧視;對於不能實現經濟自立的重度殘疾人幫助他得到社會給予的生活保障。
8、鼓勵和促進殘疾人參與社會的政治生活,保障其政治權利,為殘疾人參與社會政治生活而創造條件和提供幫助,是社會康復工作的重要內容 。
2. 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標准
關於印發《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標准》的通知
殘聯發[2006]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
為貫徹落實《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關於"積極推進殘疾人康復服務專門機構建設,完善省、市(地)康復中心功能和條件"的精神,加快省、市(地)康復中心建設發展,中國殘聯根據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需要和各地殘疾人康復中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標准》,現予以印發。
望你們認真貫徹執行,並以這一標准為指導,進一步加強省、市(地)康復中心建設,積極解決省、市(地)殘疾人康復中心機構編制、建設用地、經費補貼、人才培養引進等方面問題,努力推進省、市(地)殘疾人康復中心健康發展。中國殘聯將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省、市(地)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達標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驗收。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標准
殘疾人康復中心是公益性事業單位,是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康復服務的綜合性康復機構和技術資源中心,承擔著康復訓練與服務、康復技術人才培養、社區康復服務指導、康復信息咨詢服務、康復知識宣傳普及、康復研究和殘疾預防等工作。
為了充分發揮殘疾人康復中心在殘疾人康復事業中的作用,指導和規范殘疾人康復中心的建設發展,不斷完善康復服務功能,滿足廣大殘疾人日益增長的康復需求,特製定本標准。
一、職能與任務
1.在同級殘聯的領導下,協助殘聯康復部制定本地區殘疾人康復工作計劃,做好殘疾人康復業務的技術指導工作。
2.配合同級殘聯完成康復任務和其它業務,對殘疾人進行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綜合康復服務,成為本地區殘疾人康復服務的示範窗口。
3.培訓康復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4.協助建立社會化康復服務網路,指導區、縣(市)康復服務機構業務建設,提供有針對性的技術服務,推廣實用技術,組織上門服務。
5.開展康復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利用,為制定康復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分級標准殘疾人康復中心按照建設規模、人員配置、業務部門設置、技術水平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二)康復床位不少於20張(養護床位)。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24人,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80%。至少配備1名康復醫師、2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人員)和2名特教教師。
(四)業務部門設置
1.康復門診部:設有兒童康復門診、功能測評室、康復咨詢室。(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2.肢體殘疾兒童康復科:設有康復訓練室(PT、OT)、引導式教育訓練室。
3.智力殘疾兒童康復科:設有感統訓練室、游戲活動室、生活輔導室、個訓室。
4.社區康復指導部:設有培訓教室。
5.有條件的可設孤獨症兒童康復科室。
(五)技術水平
1.功能測評和能力評估:腦癱兒童功能測評:運動發育、肌張力、姿勢異常、智力評價和日常生活活動能力檢查。智殘兒童能力評估:運動、感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社會適應能力評估。
2.康復訓練:腦癱兒童康復訓練:運動功能、姿式矯正、日常生活活動、語言交往訓練和引導式教育。開展智殘兒童六個能力領域康復訓練。
3.配合同級殘聯康復部完成有關康復工作任務,指導社區康復訓練服務,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二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
(二)康復床位不少於50張(包括養護和治療床位,其中治療床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60人,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75%,專業技術職務設置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每10~15張訓練床位配1名康復醫師,每10張訓練床位配備1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語言治療和傳統康復治療人員)、3名康復護理人員。配眼科技術人員、假肢與矯形器技師各1名,特教教師不少於2名。
(四)業務部門設置在一級基礎上設:
1.康復門診部:設有各科康復門診、功能評定室、化驗室、放射科、心電圖室、腦電圖室、理療室、葯房等。
2.肢體康復科:設有運動療法、作業療法室。
3.低視力康復科。
4.康復工程部:可利用各級輔助器具中心資源,協作開展輔助器具服務。
(五)技術水平在一級基礎上,開展以下康復業務:
1.康復訓練:肌力、耐力、關節活動度、平衡、步行等訓練和牽引療法。
2、電療、透熱治療、光療技術。
3.針灸、按摩等傳統療法。
4.低視力康復:提供低視力檢查、助視器驗配、視功能訓練及助視器供應等服務。
5.社區指導:配合同級殘聯康復部完成康復工作任務;指導社區殘疾人康復訓練,宣傳普及康復知識;對基層康復服務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6.康復工程:家庭康復的環境改造指導,簡易運動治療和作業治療器具、矯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製作和訓練指導。
三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
(二)康復床位100張以上。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1.5。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120人,專業技術職務設置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70%。康復醫師、康復治療人員、康復護理人員、眼科技術人員、假肢與矯形器技師、特教教師配置原則上同二級;根據業務開展情況配備職業和社會康復工作人員。
(四)業務部門設置在二級基礎上設:
1.增設職業、社會康復室、心理科。
2.功能評定科。
3.分設偏癱、截癱、骨科等科室。
4.分設康復訓練科(運動療法科、作業療法科、語言治療科)。
5.增設手術科室(如矯形外科、眼科等)。
(五)技術水平在二級基礎上,開展以下康復業務:
1.功能測評:電生理診斷,感覺功能測評,作業及語言能力測評,臨床心理測評,心肺功能測評,偏癱患者的運動功能測評。
2.矯正體操,促通治療手法等運動治療技術。
3.工藝療法,認知功能訓練,手功能訓練,畸形矯正等作業治療技術。
4.常見語言交流障礙的治療。
5.心理治療。
6.康復工程:假肢、矯形器處方及訓練,臨床常用矯形器的製作。
7.職業康復、社會康復的技術和方法。
8.白內障復明、骨科矯治手術等。
三、機構管理
(一)行政管理
1.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要領導熟悉業務,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勝任工作。領導班子內部合理分工,各項管理工作有人負責。
2.有健全的管理體系,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3.有中心長遠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季度安排和具體落實措施,定期檢查、評估和總結。
(二)業務管理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規程、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訓練常規和技術操作規范,並組織落實,防止事故發生。
2.定期進行康復訓練效果和各項業務質量評價,制定改進方案。
3.制定各級各類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計劃,加強崗位培訓及考核工作。
4.掌握本地殘疾人康復工作情況,制定指導基層康復業務指導工作計劃,配合殘聯康復部門抓好社區康復工作典型,接收基層轉介服務。
5.制定康復科研計劃,開展康復技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一級殘疾人康復中心每年在省部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2篇,二級中心3~5篇,三級中心5篇以上。
(三)信息管理
1.有專門信息管理部門和相關工作制度。
2.建立各項業務檔案,保持檔案完整,數據准確。
3.做好信息的匯總分析、反饋利用,有可供查閱的評估報告和統計資料。
(四)人事管理
1.根據國家關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則和法規、規章,制定科學合理的人員聘用、崗位管理、績效考核等相關的人事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和崗前教育制度,並依據崗位職責,定期組織績效考核。
3.建立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均有國家認可的任職資格證書或經過專業培訓的結業證書。
4.創新用人機制,改革用人制度,不斷探索、建立吸引人才、培養人才的機制。
(五)財務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加強財經紀律。
2.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專項經費明細,各項報表規范,填報及時。
3.各類會計檔案、憑證、帳簿、報表符合會計制度,保存完好。
(五)設備管理
1.有健全的設備管理制度,包括設備的計劃、審批、采購、驗收、入庫、領發、保養、維修、報廢、更新等。
2.各種設備、器材要建立規范的帳目,主要設備要建立檔案,專人管理。
3.實行計劃管理,貴重、精密儀器設備要有適應性、可行性論證。
(六)後勤管理
1.保證業務工作的需要,主動、及時服務,隨時維護各種設施、設備,保證水、電、氣、暖正常供給。
2.健全物品驗收、入庫、發放、報廢等制度。
3.加強車輛管理,定期維修、維護,保證工作用車。
4.保證中心內外環境優美,清潔衛生。
(七)安全管理
1.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對易發危險的設備和要害部門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壓力系統、高壓氧倉、氧氣供應系統、危險品庫、配電室等。
3.有完備的防火、防盜設施和報警裝置,標志醒目,定期檢查更換。
(八)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建設
1.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監督保障作用,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管理體系。
2.建立內外監督機制,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教育職工熱愛殘疾人事業,抵制不正之風,對中心工作滿意度定期考核。
四、康復業務場所要求
1.康復業務場所應設在易於殘疾人方便抵離的地方。
2.康復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60%。
3.通行區域和患者經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設施應體現無障礙設計,地面防滑,走廊牆壁應有扶手裝置。
4.地板、牆壁、天花板及有關管線應易於康復設備,器械的牢固安裝、正常使用良好和經常檢修。
5.以殘疾兒童為服務對象的康復場所 ,色彩設計、裝飾應適合兒童患者的心理特點。
五、設備和器械
(一)一級康復中心應根據業務需要,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械
1.基本設備診察床、診察桌、聽診器、體溫計、血壓計、出診箱、注射器、紗布罐、葯品櫃、紫外線燈、洗衣機、電冰箱、高壓滅菌器具等
2.康復訓練器具訓練用墊和床 訓練用扶梯兒童肋木 姿勢矯正鏡兒童平行杠 訓練用棍和球常用規格的沙袋和啞鈴 收錄放機兒童用桌椅 鑽滾桶圖形認知組件 拼圖、插板、玩具木條床(台)梯形椅腦癱康復用姿勢矯正椅 踝關節矯正板大、小巴氏球
3.智力測評工具、量表、軟體和教學、生活服務等器械和設備
(二)二、三級中心根據業務范圍和技術水平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械
1.基本設備顯微鏡、自動生化分析儀、血球計數器、X光機、灌腸器、供氧裝置、紫外線燈、洗衣機、電冰箱、高壓滅菌器具等
2、運動治療訓練用墊和床 訓練用扶梯肋 木 姿勢矯正鏡訓練用棍和球 常用規格的沙袋和啞鈴牆拉力器 劃船器手指肌訓練器 股四頭肌訓練器前臂旋轉訓練器 滑輪吊環常用規格的拐杖 平行杠腦癱康復用球浴 腦癱康復用姿勢矯正椅常用規格的輪椅、助行器及兒童用訓練器械
3.作業治療沙磨板 插板、 插件、 螺栓、滾筒、訓練用球類日常生活訓練用具及兒童用訓練器械
4.理療中頻治療機 低頻脈沖電療機音頻電療機 超短波治療機紅外線治療機 磁療機頸椎牽引設備 腰椎牽引設備
5.傳統康復治療針灸用具 人體經絡穴位示意用品 按摩用品
6.語言治療錄音機或語言治療機 非語言交流寫字畫板語言治療和測評用具(實物、圖片、卡片、記錄本等)
7、功能測評關節角度測量儀 肌力計肌電圖儀 平衡儀心電圖機 腦電圖機血壓計
8、智力殘疾康復智力測評工具、量表、軟體打擊樂器、電子琴、多媒體等教學設備洗漱、飲食、清潔、簡單勞動等日常生活訓練設施、器具、工具、傢具、電器
9、低視力康復國際標准視力表(遠用、近用)、低視力專用視力表、助視器配鏡箱、各種類型助視器
10、輔助器具服務所需要設備、器具種類參照相關標准執行
六、質量控制各部門按工作規定和操作規程開展各項工作,建立量化考核指標:
1、康復病案和康復診療記錄書寫合格率≥90%
2、康復訓練總有效率≥80%
3、康復床位使用率≥60%
4、康復器材、設備完好率≥80%
5、殘疾人康復服務滿意率≥80% 6、無重大責任事故發生
3. 衛生部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具體內容是什麼
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和管理,提高綜合醫院康復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康復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是對綜合醫院設置康復醫學科和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的基本要求。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應當按照本指南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是在康復醫學理論指導下,應用功能評定和物理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心理康復、傳統康復治療、康復工程等康復醫學診斷和治療技術,為患者提供全面、系統的康復醫學專業診療服務的臨床科室。
第四條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綜合醫院應當按照《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基本標准》獨立設置科室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科室名稱統一為康復醫學科。鼓勵有條件的綜合醫院開展心理康復咨詢工作。
第五條 綜合醫院應當具備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診療場所、專業人員、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復醫療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六條 綜合醫院應當根據醫院級別和功能提供康復醫療服務,以疾病、損傷的急性期臨床康復為重點,與其他臨床科室建立密切協作的團隊工作模式,選派康復醫師和治療師深入其他臨床科室,提供早期、專業的康復醫療服務,提高患者整體治療效果,為患者轉入專業康復機構或回歸社區、家庭作好准備。
第七條 綜合醫院應當與專業康復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雙向轉診關系,實現分層級醫療,分階段康復,使患者在疾病的各個階段均能得到適宜的康復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
第八條綜合醫院應當採取適宜技術開展以下康復診療活動:
一、疾病診斷與康復評定:包括傷病診斷,肢體運動功能評定、活動和參與能力評定、生存質量評定、運動及步態分析、平衡測試、作業分析評定、言語及吞咽功能評定、心肺功能評定、心理測驗、認知感知覺評定、肌電圖與臨床神經電生理學檢查等。
二、臨床治療:針對功能障礙以及其他臨床問題,由康復醫師實施的醫療技術和葯物治療等。
三、康復治療:在康復醫師組織下,由康復治療師、康復護士、康復工程等專業人員實施的康復專業技術服務。包括:
(一)物理治療(含運動治療和物理因子治療);
(二)作業治療 ;
(三)言語吞咽治療 ;
(四)認知治療;
(五)傳統康復治療 ;
(六)康復工程;
(七)心理治療(心理干預、音樂治療)。
第九條 綜合醫院應當鼓勵運用中醫葯技術和方法開展康復服務。
第十條 綜合醫院應當根據本指南要求切實加強對康復醫學科的管理,不斷提高康復醫療服務能力,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滿足患者康復醫療服務需求。
第十一條 綜合醫院應當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診療護理指南、常規,建立、健全康復醫療服務工作制度,制定康復醫療質量控制標准,並認真有效地組織實施,持續改進康復醫療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綜合醫院應當保證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層次、結構合理,崗位責任分工明確,團隊協作特徵鮮明,服務流程科學、規范,病歷書寫符合要求,信息資料保存完整。
第十三條 綜合醫院應當科學制訂康復醫學人才培養目標以及崗位培訓計劃,不斷提高康復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
第十四條 綜合醫院應當重視和加強住院患者的醫療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醫院感染和預防並發症,防止發生二次殘疾。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就醫環境應當體現「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宗旨,便利、舒適、整潔、溫馨。門診、病區及相關公用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無障礙設計規定的相關標准,醫務人員應當善於了解和體察患者心理,服務熱情、禮貌、耐心、細致。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診療活動應當達到以下
指標:
(一)康復治療有效率≥90%;
(二)年技術差錯率≤1%;
(三)病歷和診療記錄書寫合格率≥90%;
(四)住院患者康復功能評定率>98%;
(五)三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過30天,二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過40天。
第十七條 綜合醫院應當保證各類康復設備維護良好,每3個月檢查1次,並有相關記錄,設備完好率>90%。
第十八條 綜合醫院應當提供統一、規范的康復醫療服務,康復醫學專業人員和康復醫療專業設備應當由康復醫學科歸口管理,避免資源浪費,保證康復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
第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置省級康復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對轄區內康復醫學科設置和康復醫療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和質量控制。綜合醫院應當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康復醫療質控中心開展的檢查和質控工作。
第二十條 本指南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管理規范》(衛醫發〔1996〕13號)同時廢止。
4. 如何提升基層社區和各康復機構的康復服務標准化規范化水平
第一條 本條闡明制定本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在當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對於促進社會公平,保證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按照國務院《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的要求,加強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逐步形成覆蓋全國的殘疾人康復機構網路,推動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盡快解決民生問題,幫助殘疾人與全社會共同實現小康目標,是一項十分重要又緊迫的任務。
第二條 本條闡明本標準的作用及其權威性。
本標准從規范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行為,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出發,嚴格遵循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編制的規定和程序,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建議,發掘現實問題,總結實踐經驗,科學論證調研成果,確保工程項目編制質量。同時本標准平衡區域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兼顧服務對象類型和數量的區域變化,合理確定投資規模和建設水平,便於實際操作。因此本標准可作為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的全國統一標准。
第三條 本條闡明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近年來,我國已經逐步對殘疾人康復機構進行建設,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與廣大殘疾人的需求相比,專業殘疾人康復機構嚴重缺失,有關網路亟待建立。為了促進殘疾人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建立系統規范的殘疾人服務網路,各級殘疾人康復機構需要在現有基礎上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
當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殘疾人康復機構是在當地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設完成的,本標准適用范圍是根據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需要確定的。
第四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的指導思想、原則。
殘疾人康復機構是地方直接服務於殘疾人的基本設施,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既要確保服務設施能夠有效地服務殘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適應未來發展,同時又要考慮到我國現有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區差異,強調從國情出發,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水平,正確處理需求和可能的關系,避免不切實際的盲目建設。
第五條 本條明確了殘疾人康復機構的工作性質和任務。
殘疾人康復機構是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輔助器具適配服務,並承擔對下級殘疾人康復機構和社區、鄉鎮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提供業務指導和專業人員培訓的綜合服務機構。殘疾人康復機構不可貪大求全,應當高效利用其它殘疾人服務設施資源(如地方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等),合理優化機構各項功能,控制機構建設規模,經濟有效地促進殘疾人服務網路體系的完善。
第六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的投資渠道的問題。
殘疾人康復機構是一項系統工程,是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同時設施建設要充分考慮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財政能力、殘疾人類型比例等因素,統籌安排,以便為殘疾人提供長期、穩定、綜合、有效的服務。
考慮到部分地區土地資源緊張,這些地區的殘疾人康復機構可考慮與其他服務殘疾人的建築按實際需求合並建設(如地方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等),進行社會資源整合與共享。
第七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用地的申報、征撥問題。
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是社會公益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精神,加強省、市、縣三級專業康復機構的規范化建設,是推動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殘疾人康復機構項目應納入城市規劃或鎮規劃,並按照公益事業解決建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益事業用地可以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建設用地。」
由於我國還有部分縣政府所在地為建制鎮,因此本條表述為「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應納入城市規劃或鎮規劃」,其中鎮規劃指縣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規劃。
第八條 本條闡明了本標准與其他現行相關標准之間的關系。
殘疾人康復機構項目作為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在編報工程項目計劃及建設過程中,除執行本標准外,尚需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建築工程相關規范、標准及定額等。
第二章 建設級別與項目構成
第九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的基本分類。
目前我國殘疾人康復機構是由政府投資興建並負責維護和運行,並設置在省會城市(或直轄市)、地級城市、縣級城市(或建制鎮、區)等。三個級別的劃定首先是以所在轄區的行政級別為基礎來劃定的。但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人口情況、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機構的選擇不拘泥於行政級別的劃定。尤其對於人口數過多或過少的省、地、縣等,其機構的級別應根據需求進行適宜的選擇。
殘疾人康復機構根據劃定的級別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大小、服務內容、功能構成等要求。
第三章 選址與規劃布局
第十四條 本條提出了殘疾人康復機構的選址要求。
根據殘疾人康復機構的性質和任務,項目選址時應綜合考慮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市政條件、周邊環境等各方因素。由於殘疾人行動交流存在不同程度障礙,一般獨立出行或乘公共交通出行距離不宜太遠,且希望行程便捷,因此項目選址宜在人口密集區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便於更多殘疾人到達。同時由於機構的康復治療功能與綜合醫院有功能聯系、兒童康復服務設施與公共教育設施也有密切的聯系,因此殘疾人康復機構的選址宜與醫療與教育等服務設施靠近,方便殘疾人進行相關活動。對於兒童康復服務設施,選址時應充分考慮衛生、安全、方便等方面的需求。這些需要參照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教育委員會《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
第十七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建築的停車場地要求。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設施的不斷改善,乘用各種車輛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人越來越多。在適當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設置公共停車場已成為殘疾康復機構建設工作中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各地有關部門應按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根據項目的建設規模,增加殘疾人康復機構公共停車場的建築面積指標。其中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應參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的規定。考慮到殘疾人行動不便,無障礙停車位宜布置在地面上,且臨近主要出入口。
第十八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的層數要求與合並建設要求。
為節約土地資源,鼓勵設施與其他服務於殘疾人的建築合並建設,集中為殘疾人提供服務。合並建設時,依據建設成本,防災要求,設施盡量設於建築低層,不宜布置過高。機構與其他服務於殘疾人的建築合並建設,可共用出入口,但條件允許時應盡量設置獨立出入口。
第十九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的室外場地要求。
室外康復訓練場地與兒童活動場地是殘疾人康復機構室外場地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殘疾人進行康復訓練和殘疾兒童進行室外活動的重要場所,因此本條規定了各級殘疾人康復機構中兩種活動場地的下限。
對於全國機構建設相對成熟的殘疾人康復機構(康復治療床位在100床以上)進行統計,床均康復訓練場地中位數為1.7m2/床。以此確定康復訓練場地的用地指標。
兒童活動場地以2m2/生為計算標准,此處參照了《城市幼兒園建築面積定額(試行)》中對於兒童分班室外活動場地的規定,此指標不包含室外跑道、沙坑等大型公共活動場地。如有條件,可在此基礎上另外增加活動場地面積。
第四章 建設規模和建築面積指標
第一節 建設規模控制指標
第二十一條 本條提出合理確定殘疾人康復機構規模的依據,提供了各設施建築面積控制指標的計算方法。
殘疾人康復機構的建設規模取決於其業務設置和服務量,而機構的服務量與機構所在轄區的殘疾人人口數正相關。由於有些機構所在轄區殘疾人人口數的統計有難度,則將這些地區的轄區人口數作為確定機構規模的補充依據。據統計,我國殘疾人人口數約占總人口數的6.3%。
殘疾人康復機構的建設規模應以綜合康復設施床位數(a)、兒童聽力語言康復設施在園兒童數(b)、兒童智力康復設施在園兒童數(c)、孤獨症兒童康復設施在園兒童數(d)、腦癱兒童康復設施床位數(e)、年專業化輔助器具適配量(f)六個指標為依據共同確定,這六個控制指標分別決定了六項設施的建設規模,六項設施建築面積的具體計算方法在本章後面的章節中分別具體說明。
另外,約占總數20%的一級機構所在縣(或市、區、旗)殘疾人口多於5.5萬人、二級機構所在地級城市(或州、盟)殘疾人口多於35萬人、三級機構所在省(或直轄市)殘疾人口多於400萬人,殘疾人口規模超出相應殘疾人康復機構服務能力,應適當地進行面積補償。正文表3注2中對機構所在轄區殘疾人人口數或常駐人口數超出相應規定上限的情況做了補充說明。
另有約占總數20%的一級機構所在縣(或市、區、旗)殘疾人口少於1.4萬人、二級機構所在地級城市(或州、盟)殘疾人口少於7萬人、三級機構所在省(或直轄市)殘疾人口少於90萬人,考慮到在這些地區單獨建設殘疾人康復機構容易造成資源浪費,所以這些地區的殘疾人康復機構宜與其他殘疾人服務設施合並建設,以節約社會和經濟成本。正文表3注2中對機構所在轄區殘疾人人口數或常駐人口數未達到相應規定下限的情況做了補充說明。
由於本標准確定的殘疾人康復機構業務項目為相應殘疾人的基本服務功能,因此有特殊需求地區需開展不包含在本標准業務項目范圍內的業務時,應另行向上級主管部門單獨申報。
第二節 設施A(綜合康復設施)
第二十三條 本條提出了綜合康復設施功能房間的組成類別。
由於三個級別綜合康復設施的服務對象和服務重點有所不同,各級別綜合康復設施在功能類別的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科研教學」部分只在三級設施中設置,「急診部」、「醫技部」只在二級和三級設施中設置。
第二十六條 本條提出了各級綜合康復設施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
表8中的公式由三個數值組成:面積基數(m2)、床均面積計算數(m2/床)、床位數(床)。其中面積基數由綜合康復設施中與床位數關系不大的房間使用面積之和除以使用系數來確定,具體房間構成及配比可參照附錄二。床均面積計算數由與床位數有直接關系的房間參與計算得出。
考慮到綜合康復設施中交通面積、設備機房面積等,本標准將本設施的使用系數定為0.6。設施B、C、D、E均採用0.6的使用系數數值。
而考慮到設施F(輔助器具中心設施)中庫房、輔具展示、輔具評估甜酸等大空間較多,遂將其使用系數適當提高,在本標准中規定為0.65。
第三節 設施B(兒童聽力語言康復設施)
第四節 設施C (兒童智力康復設施)
第五節 設施D (孤獨症兒童康復設施)
第三十九條 本條提出了孤獨症兒童康復設施建築面積的參考依據。
孤獨症兒童康復工作與兒童智力康復工作在工作內容、房間面積要求上有相似之處,因此本標准中不再單獨規定孤獨症兒童康復設施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而指出其功能房間配置、建築面積要求、生均建築面積指標等參照兒童智力康復設施中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設施的特殊需求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六節 設施E (腦癱兒童康復設施)
第四十三條 本條提出了各級腦癱兒童康復設施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
表20中的公式由三個數值組成:面積基數(m2)、床均面積計算數(m2/床)、床位數(床)。其中面積基數由腦癱兒童康復設施中與床位數關系不大的房間使用面積之和除以使用系數來確定,具體房間構成及配比可參照附錄五。床均面積計算數由與床位數有直接關系的房間參與計算得出。
第七節 設施F 輔助器具中心設施
第四十六條 本條提出了綜合康復設施功能房間的組成類別。
由於三個級別輔助器具中心設施的規模、服務對象和服務重點有所不同,各級別輔助器具中心設施在功能類別的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綜合評估」部分只在三級機構中設置。在一級設施中由於輔助器具供應服務的數量有限、服務開展的能力有限,各類輔助器具的功能房間不單獨設科室,統設「綜合服務科」。
第四十八條 本條提出了各級輔助器具中心設施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
表22中的公式由三個數值組成:面積基數(m2)、件均面積計算數(m2/件)、年專業化輔助器具適配量(件)。其中面積基數由設施中與年專業化輔助器具適配量關系不大的房間使用面積之和除以使用系數來確定,具體房間構成及比例可參照附錄六。件均面積計算數由與年專業化輔助器具適配量有直接關系的房間參與計算得出。
第五十條 本條闡明了殘疾人康復機構總建築面積計算方法。
由於六項設施之間的獨立性較強,其各自使用面積指標的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因此殘疾人康復機構的面積採用六項設施面積分項累加得出。
第五十一條 本條闡明了各級機構中各類設施合並建設的原則。
由於三級殘疾人康復機構的功能復雜、人員繁多,為了便於管理,三級機構的六項設施應分別獨立建設。二級、一級機構規模相對較小,為了節約土地成本和社會成本,二級、一級殘疾人康復機構的六項設施在條件不具備地地區可合並建設。
第五章 建築標准
第五十二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建築的總體布局要求。
鑒於殘疾人康復機構集殘疾人康復治療、兒童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服務等多種職能於一身,在建築總體布局時應充分考慮功能要求,合理分區,做到動靜分離,路線暢通。
第五十三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建築的無障礙設施要求。
鑒於殘疾人康復機構工作性質,設施建築及其周邊環境要求建設周全的無障礙設施,應能滿足不同類型殘疾人使用需要,以確保殘疾人康復機構正常運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建築的垂直交通要求。
垂直交通是二層及以上殘疾人康復機構無障礙建設的首要問題,為方便殘疾人使用,建議垂直交通設無障礙電梯等無障礙設施。資金投入有困難的,需設置殘疾人專用坡道。
第五十六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建築的標識系統要求。
信息交流無障礙是建築無障礙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部分殘疾人有重要意義。殘疾人康復機構應設置無障礙標識系統,經濟條件允許的地區應積極推動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體現其無障礙建設的社會示範作用。
第五十七條 本條闡明殘疾人康復機構建築的防災疏散要求。
殘疾人康復機構應滿足國家現行防災規范的要求。為了便於殘疾人的疏散和營救,各級殘疾人康復機構所處樓層可設置殘疾人防災避難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防災避難間可與部分業務用房共用。
第六章 建築設備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此五條闡明了對殘疾人康復機構電氣系統、排水系統、排污處理系統、供暖和空氣調節系統、弱電系統的要求。
建築設備及系統是現代建築不可或缺的系統工程。殘疾人康復機構作為服務於殘疾人的專業服務機構,建築設備及系統的作用和價值表現的尤為突出。因此在項目全過程中對此應有充分地考慮,防止項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補造成浪費。
5. 我想建設醫養健康中心
武漢 將於2019年春正式對外亮相並投入使用。 據介紹,楚園樂泰會多功能內會所是一座專為退休養老人群容所設計的超級生活體驗館,兼顧休閑娛樂和學習療養功能。會所以湖北傳統建築為原型,對常見的迴廊元素進行再演繹,將各空間如村落般串聯起來,同時結合場地特徵,形成面向嚴西湖開敞的格局。 與會所幾乎同期開放的,還有泰康在華中的首個大規模、全功能、國際標准高品質持續照護醫養社區——泰康之家·楚園的第一期養老單元,以及專為該社區配套建設的二級康復醫院。康復醫院不僅能為社區居民提供預防、治療、康復、療養等健康服務,還可滿足光谷、花山一帶居民的醫療需求。 楚園總建築面積約19萬平方米,堅持「人性化、適老化、智能化」原則,可居家,可社交,有醫療,能康復,滿足「營養美食、醫療保健、活動健身、精神追求」等養老需求,致力打造「溫馨之家、開放的老年大學、優雅的會所和高端醫養中心」。 據了解,楚園是泰康在全國布局建設的12座國際標准高品質養老社區之一,全面建成後,可提供約2000戶養老單元,將深度輻射湖北、湖南、河南、江西等地。
6. 開康復中心需要辦理哪些證件到什麼地方辦理
帶好房產證,戶口本,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個人照片到當地工商局和衛生局咨詢與辦理。
如果沒有醫師證,是不能開醫療機構的,你只能開健康沙龍、健康中心等。但是在這樣的機構里恐怕針灸和敷葯都不可以。如果不是醫療機構,那隻要有場地,有注冊資金(各地要求不一),從業人員健康證,基本上就可以開了。
殘疾人康復中心是公益性事業單位,是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康復服務的綜合性康復機構和技術資源中心,承擔著康復訓練與服務、康復技術人才培養、社區康復服務指導、康復信息咨詢服務、康復知識宣傳普及、康復研究和殘疾預防等工作。
康復中心的職能與任務
1.在同級殘聯的領導下,協助殘聯康復部制定本地區殘疾人康復工作計劃,做好殘疾人康復業務的技術指導工作。
2.配合同級殘聯完成康復任務和其它業務,對殘疾人進行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綜合康復服務,成為本地區殘疾人康復服務的示範窗口。
3.培訓康復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4.協助建立社會化康復服務網路,指導區、縣(市)康復服務機構業務建設,提供有針對性的技術服務,推廣實用技術,組織上門服務。
5.開展康復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利用,為制定康復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分級標准殘疾人康復中心按照建設規模、人員配置、業務部門設置、技術水平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二)康復床位不少於20張(養護床位)。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24人,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80%。至少配備1名康復醫師、2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人員)和2名特教教師。
(四)業務部門設置
1.康復門診部:設有兒童康復門診、功能測評室、康復咨詢室。(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2.肢體殘疾兒童康復科:設有康復訓練室(PT、OT)、引導式教育訓練室。
3.智力殘疾兒童康復科:設有感統訓練室、游戲活動室、生活輔導室、個訓室。
4.社區康復指導部:設有培訓教室。
5.有條件的可設孤獨症兒童康復科室。
(五)技術水平
1.功能測評和能力評估:腦癱兒童功能測評:運動發育、肌張力、姿勢異常、智力評價和日常生活活動能力檢查。智殘兒童能力評估:運動、感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社會適應能力評估。
2.康復訓練:腦癱兒童康復訓練:運動功能、姿式矯正、日常生活活動、語言交往訓練和引導式教育。開展智殘兒童六個能力領域康復訓練。
3.配合同級殘聯康復部完成有關康復工作任務,指導社區康復訓練服務,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二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
(二)康復床位不少於50張(包括養護和治療床位,其中治療床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60人,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75%,專業技術職務設置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
每10~15張訓練床位配1名康復醫師,每10張訓練床位配備1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語言治療和傳統康復治療人員)、3名康復護理人員。配眼科技術人員、假肢與矯形器技師各1名,特教教師不少於2名。
(四)業務部門設置在一級基礎上設:
1.康復門診部:設有各科康復門診、功能評定室、化驗室、放射科、心電圖室、腦電圖室、理療室、葯房等。
2.肢體康復科:設有運動療法、作業療法室。
3.低視力康復科。
4.康復工程部:可利用各級輔助器具中心資源,協作開展輔助器具服務。
(五)技術水平在一級基礎上,開展以下康復業務:
1.康復訓練:肌力、耐力、關節活動度、平衡、步行等訓練和牽引療法。
2、電療、透熱治療、光療技術。
3.針灸、按摩等傳統療法。
4.低視力康復:提供低視力檢查、助視器驗配、視功能訓練及助視器供應等服務。
5.社區指導:配合同級殘聯康復部完成康復工作任務;指導社區殘疾人康復訓練,宣傳普及康復知識;對基層康復服務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6.康復工程:家庭康復的環境改造指導,簡易運動治療和作業治療器具、矯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製作和訓練指導。
7. 殘疾人托養中心標准
殘疾人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指導意見
(
2011
年本,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
事業發展的意見》
(
中發
[2008]7
號
)
和《關於加快推進殘疾
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
[2010]19
號)
精神,
推進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規范建
設,提高為殘疾人服務能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指
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中央補助投資支持新建的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改建、擴建的有關設施可參照
執行。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是中央補助投資支持的殘疾人專
業康復和托養設施規劃、建設、檢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除執行本指
導意見外,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制度和規定。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五條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根據殘疾人服務需求,
科學編制本地區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規劃,統籌
考慮設施規模、
結構和分布,
優化資源配置,
避免重復建設。
第六條
量力而行,分步實施。根據本地財力條件,按
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扎實穩妥地推進設施建設。
第七條
整合資源,
多方參與。
合理利用現有公共設施,
充分調動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因地制宜,
合力推進設施建設。
第八條
嚴格管理,
厲行節約。
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加強建設項目的全程管理和監督,保障工程質量,確保建設
資金專款專用,
發揮最大效益。
確定適宜的建設規模和投資,
反對貪大求洋、鋪張浪費。
第三章
功能設置
第九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是以康復醫學為基礎,運
用醫療、工程、教育、職業、心理、社會等康復手段,對殘
疾人進行康復治療和訓練服務,提高或恢復其功能,使他們
能夠重返社會的場所,是殘疾人康復的示範窗口和技術資源
中心。
第十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的主要功能:
1
、應用功能評定、物理療法、作業療法、傳統康復治
療、言語治療、心理治療、康復工程等技術,為偏癱、截癱、
腦癱、截肢、小兒麻痹後遺症等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者進行功
能測評,制定康復計劃,進行綜合康復治療和訓練。
2
、利用助聽器、人工耳蝸等設備補償已經殘缺或喪失
的聽力,通過聽力、語言康復訓練和言語矯治等手段對聽力
語言殘疾人進行康復服務。
3
、對視力殘疾者進行視功能評定、助視器驗配等,為
低視力者和盲人等進行康復服務。
4
、對智力殘疾人和孤獨症兒童進行運動、感知、認知、
語言交往、生活自理、人際交往和社會適應能力等訓練。
5
、開展輔助器具的展示、體驗、適配、定改制、綜合
評估、使用指導和訓練、無障礙改造等。為各類殘疾人提供
輔助器具專業化服務。
6
、開展各類殘疾人康復科研工作。
7
、培訓殘疾人及親友,以簡單、實用、易學、易懂的
康復方法指導殘疾人進行社區和家庭康復,提供康復咨詢和
轉介服務。
殘疾人康復機構是有機的整體,上級康復機構具有指導
下級機構的職能,各級機構之間具有雙向轉介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
殘疾人康復設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肢體殘
疾康復用房、聽力語言殘疾康復用房、視力殘疾康復用房、
智力殘疾人康復用房、孤獨症兒童康復用房、輔助器具服務
用房、科研用房、培訓用房等業務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附
屬用房。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是為智力、精神和其他
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開展生活技能訓練、職
業康復、職業培訓與教育、工(農)療、就業前訓練等業務,
組織殘疾人從事簡單生產勞動,以及相應的文化教育和休閑
娛樂活動的場所,是殘疾人托養的示範窗口和技術資源中
心。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主要功能:
1
、通過寄宿形式,提供
24
小時託管服務和基本生活照
料服務,適當提供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
2
、針對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的不同殘疾特點,開
展日常生活技能訓練,培養並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
、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殘疾程度及功能障礙,有
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功能康復訓練。定期安排醫療、康復及職
業技能專業人員檢查、指導職業康復。
4
、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
訓與教育,幫助殘疾人獲取職業資格,提升就業能力。
5
、通過與企業合作、興辦農療基地等途徑,進行就業
前適應性訓練,幫助殘疾人提高就業適應能力,增強就業信
心。組織殘疾人通過簡單生產勞動,從事與殘疾狀況和職業
能力相適應的工作,達到輔助性就業的目的。
第十四條
殘疾人托養設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生活技
能訓練用房、職業康復用房、職業培訓與教育用房、輔助性
勞動車間、文體娛樂用房、生活起居用房等業務用房,行政
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四章
建設標准
第十五條
按照服務對象、功能設置和建設規模,殘疾
人專業康復設施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州、
盟)
、縣(市、區、旗)三級。原則上,各級專業康復設施
床位和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如下規定:
省級專業康復設施床位數
200-250
張,建築面積
20000
平方米左右;市級專業康復設施床位數
80-100
張,建築面
積
8000
平方米左右;縣級專業康復設施床位數
30-50
張,
建築面積
3000
平方米左右。
各級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直接用於殘疾人康復服務的
業務用房所佔的比例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
85%
。
第十七條
中央補助投資重點支持基層殘疾人專業托
養設施建設,床位數為
30-50
張,建築面積
2000
平方米左
右。
基層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直接用於殘疾人托養服務的
業務用房所佔的比例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
75%
。
第十八條
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殘疾人服
務實際需求,
以優先保障可持續運行為原則,
參考上述標准,
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第五章
選址和設計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的選址應充分
考慮殘疾人的特殊性,選擇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
地勢相對平坦,周邊市政設施較完備,在城區或近郊區且方
便殘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務便利的地段。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獨立設置聽力語言康復
中心、輔助器具服務中心等各類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設計應本著
滿足需求、簡潔實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
1
、按功能要求、服務流程和殘疾人特點要求進行布置,
做到分區合理,安全暢通。建築風格應體現人文關懷,並與
周圍環境相協調。
2
、凡殘疾人所到之處,其建築出入口及室內、室外場
地,均應有無障礙設施,並應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
礙設計規范》
JGJ50
的規定。二層及以上建築均應設置無障
礙電梯或殘疾人專用坡道。
3
、
設置完善且明顯的標識系統,
其中托養設施使用
「陽
光家園」統一標識;可設置指導視力殘疾人和聽力殘疾人的
觸摸式語音提示系統、光學識別提示系統等。
4
、符合防火、安全、防災的要求,各樓層可設置殘疾
人防災避難間,以滿足緊急救援需求。遵守節能、環保、綠
地率等相關規定。
室內裝修應遵循實用、
經濟、
美觀的原則。
5
、聽力語言殘疾兒童康復設施建設應符合《托兒所、
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及《城市幼兒園建築面積定額》的要
求。
6
、按照當地規劃要求配置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
並結合主要出入口布置。每車位所佔面積應符合殘疾人停車
特殊需要。
7
、所有設施應設置規模適度的活動或兒童游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