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正确书写护理记录单
如何正确书写护理记录单
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按照护理程序或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人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 观记录,是病人获得救治过程的记录。一份完整准确的护理记录,可以有效地证明护理人员 每一步护理行为的必要性与合法性。2002 年 9 月 1 日,国家颁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明 确规定护理记录单是病历的组成部分, 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 复印过程中要有患者及家属在 场。因此,规范护理记录单书写,预防护理事故的发生,不仅便于举证,同时也关系到护士 自身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利证据 (完整可靠的护理记录可提供当时诊疗和护理服务的真实 经过,是按照实际护理工作程序进行记录“做什么,写什么”而不是“写什么,做什么”) 。也 就是说,写好护理记录单也是我们护士自己保护自己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随着人们法律的不断增强, 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提高, 护理记录已成为医疗诉讼中最重要 的依据之一,也就意味护理记录中每个文字,每个符号都代表着一份法律责任,每句话都可 能作为法律依据。 同时护理记录又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规范护理记录可以举不出证据的局 面,对护士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是如果工作不到位或不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贻误了治疗或 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同样客观的护理记录也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依据。所以, 护士不要总认为,只要对患者有实际护理效果就行了,没必要书写每天重复的护理记录。一 定要把书写护理记录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
二、概念:护理记录单包括: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在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 录。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在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 录。 客观性:指准确地记录病人的情况,不加主观分析和判断。 及时性:指有问题及时记录,病情变化时随时记录,特殊检查、特殊用药及时记录。 完整性:指一般护理记录的内容应完整,包括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等。
三、明确护理工作范围 护理工作范围按功能划分为 3 种:(1)独立性护理功能。对病人病情的观察,采取增进病人 舒适的护理措施,健康教育及效果观察等。如:给予的卧位、口腔护理、会阴护理、皮肤护 理等。 (2)合作性护理功能。与医生配合对病人的诊断及治疗,与营养师配合对病人进行饮 食方面的指导,与理疗师配合指导病人康复训练等。如:气管切开、心肺复苏、换药等。 (3) 依赖性护理功能。如遵医嘱对病人应用各种药物等。
危重护理记录单书写要求
一、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的概念及针对人群 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记录,称为危重患者记录。危重患者记录 针对的人群为:第一,重症监护的患者;
第二,特级护理的患者;
第三,一级护理并有病危或病重医嘱的 患者。 危重患者记录单的书写原则:危重护理记录单应该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进行书写,记录时间应该具体 到分钟。如果因为抢救没能及时记录,必须在 6 小时内据实补记,不可编造。
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包括的内容和层次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包括的内容有:患者的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病室、床号、诊断、住院号、生命体 征、治疗、执行医嘱和给药情况、各种管道的情况、症状、体征及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的签名、页码等。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书写的层次应该和一般护理记录单是一样的。
三、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书写要求、内容及格式
(一)书写要求 1.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使用医学术语。 2.文字书写清晰、简练、无错别字。 3.记录及时、不得涂改(发现记录错误时,在错字上划双线并签名) 。 4.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依时间顺序书写(应为实际给药、治疗及护理的时间) 。 6.时间的限制也就是必须在 6 小时内据实完成。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如果因抢 救未能及时记录,应在本班次内或是处置完病人后马上完成,不得超过 6 小时。
(二) 书写的内容及格式 书写的内容和层次应该符合规范要求;格式要正确、语言要通顺、字迹应工整;书写的内容应该客观、准 确,突出护理内容;治疗、抢救和护理措施及表格中所列的各个项目应该具体的记录,而且要注明时间并 有签名。
1.用蓝黑墨水笔填写眉栏各项。
2.生命体征记录:详细记录生命体征,记录时间应具体,记录频次应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而定。
3.病情记录内容:患者或家属主诉(不适、感觉) ,护理人员所观察到病情变化、临床表现、心理及行为 的改变以及实验室报告等。根据相应的专科护理特点书写治疗、护理措施、护理效果等。手术患者应重点 记录:麻醉方式、手术名称、患者返回病室状况、伤口情况、引流情况等。抢救记录应详细描述病情变化 经过,准确记录抢救过程、时间及停止抢救时间,要与病历一致。如不能及时完成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 六小时内补全记录。
(三) 记录的频次 首先,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其次,应该按照医嘱要求的时限记录,例如,医嘱要求 2 小时测量血压 一次,护士就应按医嘱要求 2 小时记录一次危重记录单;如果患者病情稳定,可以适当的延长记录的间隔 时间,没必要每 15~30 分钟记录一次,但时间间隔也不可以过长。我们仍应该 15~30 分钟巡视病人一次, 或者是一直有特护在病人身边,只是书写的时间间隔可以在病情平稳的情况下适当的延长。
(四)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质量标准与质量控制 首先应该字迹清楚、工整,使用医学术语。其次,记录应该及时、准确、客观、具体。语言描述、数据记 录等,都应该非常准确,而且应该是病人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护士主观判断或推理出的结论。第三,能反 映病情变化及处置情况。病人的病情变化我们能做到观察后及时记录,而且针对病情变化和病人存在的问 题,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护理措施和医疗措施,这些也应该及时地记录。
② 工伤伤残鉴定需不需要康复治疗的病历
劳动者做伤残鉴定的,是需要康复治疗的病历的,劳动者还应当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X光片和X光报告、出院记录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③ 病历书写规范 多长时间记一次病程记录
以下是病程记录基本时间要求:
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2、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4、(副)主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5、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6、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7、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要求每月至少一次。
8、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9、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
10、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11、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12、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13、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14、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5、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④ 去大医院开康复证明
你的情况解决了吗?我的情况和你差不多,我想问问三甲医院最终给你开证明了吗?谢谢
⑤ 求一份骨科康复患者接诊、就诊、治疗整个流程表
第一部分 一般流程与技巧
一、 准备
1、 诊室环境:打扫好卫生,合理摆放桌椅。
2、 诊疗工具准备:血压计、听诊器,各种检查工具的检查。必要时准备演示挂图、资料和模型。
3、 仪表规范:按照行为规范整理衣着,保持整洁。
4、 心态调整:做好自我激励以及自我管理工作,保持心情舒畅,保持热情的态度。
5、 调整姿势和微笑:保持自信的微笑。这样通过行为来改变你的心境。
二、 接诊
1、 交接和初步了解情况:从导诊和接诊护士获取患者的基本信息和有价值信息。
2、 微笑接诊:医生微笑能很好地缓解患者的压力:“您好!请坐”示意其坐下。
3、 检查病历一般项目的完整性。要求尽量获得完整资料。如果患者还没填写完整,请患者坐下并完成病历本一般项目:“哦,请您把这些缺项填好,这对我们诊断和治疗有很大帮助,现在医院也要求正规填写,谢谢!”如果不便/不愿填写,可在问诊中巧妙地获得。
根据病历上的资料,医生还可以大概判断患者的文化素质、居家环境进而为推测对方的经济支付能力提供参考,从而为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打下基础。
三、 问诊
问诊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几部分,通过问诊我们不但可以确定疾病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就诊经历,还可以初步了解患者的经济状况、对健康的态度、本次就诊的动机等等。
1、 病人很紧张或陈述很少时,医生应微笑鼓励她:“别着急,慢慢谈”“再想想,还有其他不适吗?”
2、 可适当地有针对性地提醒或暗示患者有某方面的症状,这可以为后面的检查治疗打下伏笔。如“听力怎么样”“是单耳或双耳呢?”
3、 一定要询问病人出现症状的时间。
一方面对疾病的分期,发展以及治疗时应注意的问题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可以判断患者经济情况和健康态度。
4、 一定要询问病人的就诊经历。
了解患者的就诊经历一方面可以提醒我们避免重复用药和无效治疗;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了解病人状况,特别是此次就诊动机,为我们制定差异化方案提供参考。此时还可以提高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提供机会:“您以前做过那些检查,还有哪些药物,如果有的话少做检查,不买或少买些药,这样可以少花点钱。”这样患者感觉医生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后面的处方和治疗方案疑虑会少很多。
判断患者支付能力详见专题二。
四、 体格检查
对患者进行全身检查
1、检查顺序: 从上到下、望触叩听。
2、必要要的辅助检查如X线、CT等。
4、注意事项
a. 按顺序仔细检查,认真记录,避免遗漏;
b.动作要轻巧熟练;
c. 检查过程中要与患者沟通,及时告知她病症的表现,在语气上可适当夸大;
d. 要留意患者的反应,可以帮助医生对病情做出判断及分析;
5、检查完后填写病历,做好记录;
参照国家规定要求书写,既对病人负责,也是自我保护的要求。
五、 初步诊断
将检查情况客观地全面地告诉患者,哪里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并做出初步诊断,并告知患者,是什么原因引起,要说出治疗的原理及诊治可以列出的一系列方案,让病号选择或自己推荐我们一套比较适合病症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案。每项检查需要多少钱,什么时候可以出结果等等。应让病人感觉医生知识渊博,做事专业。这样就可以在患者面前树立权威的形象,进而取得患者信任。同时为做检查和治疗作好基础。如果经过上述沟通患者可能的异议减少很多。
此时,还可以根据不同病人采用不同方法。素质比较低的病人可在诊断谈话中,讲述病情的严重性,疗效的确切性,增加其心理压力,促其接受诊疗。素质比较高的病人要有根据地科学地引导病人并暗中施加心理压力,促其消费在健康上。
六、 治疗方案与陈述
根据病人经济情况,就诊动机和病情设计治疗方案,可以设计两到三套方案包括各方案的费用以供选择。应阐述各方案的特点,优缺点和给病人带来的利益。同时根据诊断阶段获得的病人情况及其心理特点推荐一种易于接受的方案,促其接受治疗。
此时患者心中一般有五个问题:是什么?对我有什么好处?那又怎样?谁这么说的?还有谁治疗过?因此此时应该做好介绍的准备。
鼓励患者说出自己的疑惑,他的疑惑越少,就越信任我们,我们越能了解患者最关心的问题,对治疗方法的选择也有的放矢。
⑥ 康复治疗士在青岛报名考试需要开具在本单位的一年以上投保险记录吗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伤残退役军人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九)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含30%),但与其签订1(含一年)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一)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品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一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算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十二)从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三)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商品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十四)对自谋职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2,伤残退役军人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属于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 “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 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 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含 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3.民政福利企业对下列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号)规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照顾。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7项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第 2 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1997]第61号)规定:
1.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上述有关单位是指: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财政部《关于对<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1号)规定,对聋盲哑学校和中国盲文出版社进口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用品,在进口前可以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四、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3 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⑦ 康复治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
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WHO)。康复不仅针对疾病而且着眼于整个人、从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及经济能力进行全面康复。
(7)康复治疗记录单扩展阅读:
康复治疗的目的:
提高残疾人生活素质,恢复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使残疾人能在家庭和社会过有意义的生活。为达到全面康复,不仅涉及医学科学技术,而且涉及社会学、心理学、工程学等方面的技术和方法。旨在加速人体伤病后的恢复进程,预防和减轻其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尽最大可能使病伤残者参与重返社会。
在只进行个体治疗而无法解决出院后所面临的回归社会时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情况下,就需要采取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的对象包括许多种疾病,大体可分为身体性残障和精神性残障。
产生身体性残障的疾病主要包括出现单侧麻痹或吞咽障碍的脑血管障碍(脑卒中)、头部外伤、脑肿瘤等;出现双侧麻痹或四肢麻痹的脊髓外伤、肿瘤等;骨关节障碍中的慢性风湿性关节炎、变形性脊椎病、变形性关节病、骨折、肩周炎、腰痛症等;
外伤或血管障碍导致四肢切断;神经系统难治性疾病包括帕金森氏病、脊髓小脑变性病、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等、格林-巴利综合征等各种发多性神经炎;儿童的疾病包括脑瘫、脊椎裂、肌营养不良症、唐氏综合征等。
⑧ 如何埴写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可以咨询当地的发表机构,他们会详细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