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家狗狗生病了,请问深圳宝安沙井,松岗,公明,光明,哪里有宠物医院/动物医院,比较正规的,,急。。。
沙井万丰电影院对面有一家宠物医院,老字号的
『贰』 在深圳龙华泰宁宠物总院,做幼猫体检,我是不是被黑了啊
肯定被坑了现在的宠物医院都是黑心的,有些黑心还没责任心有些还好点啊。
『叁』 松岗南方宠物医院怎么样
骗子骗子骗子,不负责任,一点良心都没有,希望大家还是别来这家看,我被忽悠了,怕了。。。
『肆』 泰宁县有动物防疫站吗
朋友你好,卫生防疫应该可以给狗狗打疫苗的,另外东洲小区附近一楼的一个店面就是宠物店,你可以去问问。
『伍』 深圳松岗泰宁宠物诊疗中心黑心无良,怀疑都是给我们的宠物都打了假疫苗,不然不可能那么多只狗狗都没抗体
现在的宠物医院不规范给一宠物用的药都是人用的过期药我家小狗有病我就上网查什么原因网上就知道用什么药。
『陆』 深圳松岗南方宠物医院消费高吗打疫苗针要多少我的狗狗一个月大,可以打吗
满月就可以打了,但是打针之前一定要保证狗狗身体健康。
第一次完整接种一共三回次(二联,六联,六联和答狂犬),每次间隔4周左右。然后每年打一针六联一针狂犬。打针之后的2-3周不要洗澡。
关于价格,我查到的资料是,进口疫苗荷兰的七联是110/针,进口六联是60/针。
我家狗狗们的第一次疫苗打的都是荷兰进口的,然后每年一次的那两针好像是国产的。我对60/针这个有印象。国产的苗我不记得了,因为一般都是我娘亲带着去的。
【预防注射疫苗应注意事项】
◎注射前应观察爱犬只健康情形是否良好,最好是是先驱虫,如患病、营养失调等均不宜注射。
◎注意疫苗有效期限并选择可靠的品牌。
◎注射时请由开业医院,兽医生在保健手册签章,注明疫苗种类。
◎注射后2-3周,才能产生应有的抵抗力,在这段时间,应妥善照顾并禁止洗澡及避免风寒,若有不适,应送医诊治。
◎注射后应提供给足量的多种维他命(尤其是叶酸及泛酸)。
◎爱犬预防注射效果不佳的因素:
1、犬只本身免疫系统不健全。
2、潜伏感染或并发症。
3、犬只体况不佳(如有内寄生虫)。
4、注射时机不对。
5、未遵照时间追加。
6、其它原因(洗澡、感冒等)。
『柒』 深圳福田福强路创意园到深圳龙华泰宁宠物医院有多远,要怎么走
全程约1小时8分钟/22.71公里
1
地铁7号线 → 地铁4号线
深圳文化创意园回
444米
步行至沙尾站答
沙尾站
3站
(B口进) 乘坐地铁7号线, 在福民站下车
福民站
13站
乘坐地铁4号线, 在清湖站下车 (C口出)
清湖站
885米
步行至深圳龙华泰宁宠物医院
深圳龙华泰宁宠物医院
『捌』 深圳好的宠物医院在哪里
皇家宠物医院不要去,太没良心了,治疗犬瘟还加激素
『玖』 深圳狗证办理 深圳狗证怎么办理
(一)在合作医院处领取《深圳市养犬登记表》并填写;
(二)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四)一寸犬头照1张,三寸犬全身清晰照一张;
(五)狂犬证(疫苗本)复印件。
深圳地区狗证办理授权点(可免费办理狗证及注射狂犬疫苗)
包括:
一、罗湖区
华南动物总院、翠竹宠物医院、红桂动物医院、泰宁宠物医院旗舰店、东门宠物医院。
二、福田区
福民动物医院、福华动物医院、景田瑞鹏宠物医院、梅林动物医院、上步宠物医院、福强动物医院、下梅林宠物医院、华强北瑞鹏动物医院。
三、南山区
前海瑞鹏宠物医院、后海动物医院、南山动物医院、蛇口宠物医院、中油瑞鹏宠物医院、招商宠物医院。
四、龙岗区
大芬动物医院、大运瑞鹏宠物医院、龙华新区(可在龙华街道办网站上直接申请办理)、深圳北站动物医院、景龙动物医院、梅龙宠物医院。
五、宝安区
宝体瑞鹏宠物医院、宝安区动物医院。
(9)泰宁宠物医院扩展阅读: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七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
(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
第十八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
第十九条,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养犬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