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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葯物治療原則

發布時間:2021-03-14 17:10:12

Ⅰ 甲狀腺功能亢進所致精神障礙的治療原則

1.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療
⑴一般治療:避免誘發意識障礙的各種因素,如受寒、感染、手術、精神刺激等。症狀嚴重者應卧床休息,給予支持療法,包括進高熱量、高蛋白、高維生素等飲食。
⑵抗甲狀腺素葯物治療:控制甲狀腺功能亢進,可選用抗甲狀腺葯物如:甲基或丙硫氧嘧啶(丙基硫氧嘧啶)、甲巰咪唑(他巴唑)、卡比馬唑(甲亢平)等;放射性131I治療;腺體顯著增大者,可手術治療。這不僅能使軀體症狀明顯改善,對精神障礙也有良效。劑量要逐漸遞增,治療一旦開始,不宜隨意停葯,要逐漸減量。用葯初期密切注意副反應,放射治療或手術療法需在精神症狀控制後再予考慮。
⑶心理治療:應以支持性心理治療為主,對病人應給予精神上的安撫即做好耐心解釋安慰、疏導、鼓勵等。進行有關本病的健康教育,解除其疑慮增強對治療的信心,以消除顧慮、緊張、敏感或抑鬱積極配合各項治療計劃。
⑷精神障礙的處理:對具有神經官能症症狀者,可採用安定類抗焦慮葯,對精神興奮躁動不安以及伴有幻覺、妄想者可給予抗精神病葯物治療。如利培酮,2~4mg,每日2次,口服。氟哌啶醇,2~4mg,每日2次,口服。為避免出現錐體外系反應,可並用苯海索(安坦)2~4mg,每日2次,口服。抑鬱情緒者可用抗抑鬱葯對幻覺、妄想興奮躁動和分裂樣精神症狀者可用小劑量抗精神病葯如奮乃靜氯丙嗪、氟哌啶醇等。
⑸在甲狀腺危象時可給予哌替啶(度冷丁)、氯丙嗪和異丙嗪等。
2.甲狀腺功能減退伴發精神障礙的治療
⑴甲狀腺素替代療法:對單純甲狀腺腫的孕婦應及早予以口服碘劑,以防胎兒甲狀腺發育不全;對呆小症兒童,應早期服用甲狀腺制劑,越早治療越好。失去治療機會,可使智能減退。對智能減退者,除給予甲狀腺制劑外還需給予腦代謝劑,如吡拉西坦(腦復康)、α-氨酪酸、谷氨酸和大量維生素;成人黏液水腫主要給予甲狀腺素。開始劑量易小然後慢慢加量。可由每日15mg以後漸增至每日30mg,2~3周後再加30mg直到症狀消失為止。最大劑量可達每天180~200mg基礎代謝率正常後,可給予維持量每日120~180mg;黏液水腫性昏迷者在給甲狀腺素的同時,可並用碘塞羅寧(三碘甲狀腺原氨酸),靜脈注射。
⑵精神葯物:採用低劑量抗精神病葯物控制妄想及幻覺;抗抑鬱葯消除抑鬱情緒。可用抗焦慮葯,慎用或禁用鎮靜葯、催眠葯、麻醉葯和抗精神病葯,因患者對葯敏感易誘發昏迷。氯丙嗪禁用因可能導致低體溫性昏迷對嚴重焦慮、抑鬱患者可給予抗抑鬱、抗焦慮葯。少數伴有幻覺、妄想者可慎用小劑量奮乃靜或氟哌啶醇。
3.治癒標准:精神症狀完全消失,社會功能恢復至出現精神障礙前水平。
4.好轉標准:至少有下述的一項。
⑴精神症狀部分緩解。
⑵遺留有性格改變。
5.社會功能未恢復至出現精神障礙前水平。

Ⅱ 精神病人的治療方式

精神來病人的治療方式主要源有:住院治療、設立家庭病床、定期門診、家庭治療。住院治療主要針對重度急性期的精神病患者。患者在醫院內接受葯物治療、電療、心理治療、行為治療等,有效地控制病情,為出院後的社區康復創造條件;家庭病床主要是為病情較重,但無條件住院的精神病人提供的一種治療方式,由醫療機構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承擔治療任務,制定治療和康復計劃,定期出診,填寫規范病歷。對出院後仍需重點監護的病人應當定期到專科門診進行治療,以保證療效的穩定;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在社區建立康復站,由專業人員定期在康復站為精神病人服務。家庭治療主要針對病情比較穩定的精神病患者,承擔這部分治療任務的人員主要是街道(鄉鎮)、居(村)委會的專(兼)職精防康復醫生,通過定期隨訪及監護小組督促病人按時服葯來完成。

Ⅲ 精神分裂症的治療方法有哪些

你好抄,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的親人患了精神分裂症。這是一種精神病。
根據你說的情況,建議你們最好盡早帶患者去精神病專科醫院就診,具體檢查確診後對症葯物治療。其他沒有更好的辦法。以上是對精神分裂症的治療方法有哪些這個問題的建議,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健康!

Ⅳ 患有精神分裂應該怎麼治療

可以去梅河口曲洪娟中醫診所治療,他治療這個很厲害。

Ⅳ 得了精神病應該怎麼治療

精神病的治療主要採取葯物治療,行為治療,工作治療,娛樂治療,心理治療及各方面疏導,以消除或減輕病者的種種障礙。另外,飲食療法也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
手術治療
國家衛生部近日發布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明確:異種幹細胞治療技術、異種基因治療技術、人類體細胞克隆技術等暫不得應用於臨床。
將於今年5月1日施行的該《辦法》還規定,將對中樞神經系統手術戒毒、立體定向手術治療精神病技術、異基因幹細胞移植技術、瘤苗治療技術以及同種器官移植技術、變性手術等第三類醫療技術進行審核;凡在此辦法發布前已臨床應用醫療機構應在六個月內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審核申請;未獲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技術登記的,一律停止臨床應用。
衛生部解釋說,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涉及重大倫理問題,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的醫療技術以及風險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驗證的醫療技術。
衛生部近日印發《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明確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對醫療技術實行分類、分級管理。衛生部負責第三類高風險醫療技術的審定和臨床應用管理,並負責制定和調整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該《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醫政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目前,我國僅對部分專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實施了准入管理,尚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綜合管理的專門制度。臨床上,有些新的診療技術已經比較成熟,但還需要對應用技術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資質作出規定;有些技術在安全性、有效性、醫學倫理等方面尚有爭議,不適於臨床應用;一些醫療機構在不具備相應人員、設備、設施、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存在不規范地應用相關醫療技術的現象。《辦法》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我國在醫療技術准入管理領域的空白,將從源頭上規范技術使用,遏制濫用。[5]
葯物治療
主治:精神分裂症、抑鬱症、癲癇。
西葯方:齊拉西酮、氯氮平、奮乃靜、氯丙嗪、利培酮、氟哌啶醇、富馬酸喹硫平、舒必利、曲美托嗪、奧氮平等。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工作和生活的壓力不斷增大,我國精神病患者是逐年增多,目前我國有精神病患者1億人,精神病多在青壯年時期發病,有的間歇發作,有的持續進展,並且逐漸趨於慢性化,復發率高、致殘率高,如不積極治療,可出現精神衰退和人格改變,不能適應社會生活,難以完成對家庭和社會應擔負的責任。
心理治療
傳統觀念認為,精神病是不可治癒的,一旦患上精神病,只能長期服用葯物來維持正常的精神狀態。隨著社會的發展,通過心理療法可以徹底治療部分精神病,在北京等地,部分對精神病有深入研究的心理咨詢機構已經可以通過心理治療幫助病人徹底治癒精神病。
飲食療法
食療,又稱食治、飲食療法,又稱食療、食治,系利用各種食物經過特定工藝加工製成食品,通
世界精神衛生日宣傳活動
過食用達到治療和預防疾病的目的。西醫和中醫均有食療。西葯食療通過膳食補充或控制各種營養素攝入,達到治療營養缺乏性疾病或與營養有關的疾病的目的。而中醫食療則是利用食物或葯食兩用葯物按照中醫理論嚴格配伍,並用特定炮製工藝製成食品,通過扶正祛邪、調整陰陽而達治療疾病之目的。中醫的食療比西醫食療內容更加豐富,范圍更加廣泛它不僅包括西醫學中的營養療法,還包括諸如清熱解毒、活血化瘀、消食除積、補精益氣等治療作用在內。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對自身健康逐漸重視,對葯膳食療的追求已作為提高生活質量的重要手段。今天,葯膳食療從理論到實踐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1973~1984
年每年平均有兩本葯膳食療專著問世,1985~1995
年平均每年有十本專著問世,1998
年我國召開了首屆國際葯膳食療學術研討會,是一次全面總結近50
年的葯膳療領域新成果的盛會。

Ⅵ 精神病的治療原則與用葯

顱腦外傷急性階段的治療主要由神經外科處理。危險期過後,應積極治療精神症狀。處理外傷性譫妄的原則與其他譫妄相同,但對尚有意識障礙者應慎用精神葯物,對於幻覺、妄想、精神運動性興奮等症狀可給予苯二氮卓類葯物或抗精神病葯物口服或注射。智能障礙患者應首先進行神經心理測試,再根據具體情況訂出康復訓練計劃。
對人格改變的病人可嘗試行為治療,並幫助病人家屬及同事正確認識及接納病人的行為,嘗試讓他們參與治療計劃。對於腦外傷後伴發的精神病性症狀,可根據情況採用抗精神病葯物治療。其用法和劑量與治療功能性精神障礙的原則相同。對於外傷後神經症患者應避免不必要的身體檢查和反復的病史採集。支持性心理治療、行為或認知一行為治療配合適當的葯物治療(如抗抑鬱葯、抗焦慮葯)都是可行的治療方法。如症狀遷延不愈,應弄清楚是否存在社會心理因素,如工作問題和訴訟賠償問題等。
葯物毒素的排出:
醫學界最新研究表明,常年服用葯物會導致葯物毒素在病人體內的殘留和積聚,日積月累,會對病人的身體健康產生重大危害,除了可能導致舊病復發外,還可能導致身體組織的病變和使病人的壽命縮短。要清除體內殘留的毒素,一個基本的方法就是喝」光子水」,具體做法很簡單:( 光子水= 調和了少量食鹽的溫涼白開水+ 冰塊+ 太陽光線照射)。
注意事項:由於各種原因, 光子水必須在早晨起床後的白天飲用,絕不可以在晚上喝。中國古語雲:晨飲鹽水如參湯,夜服鹽水賽砒霜。光子水的溫度不要太冷, 以免刺激胃部引起不適。

Ⅶ 精神疾病的發病機理及治療方法

樓主,我是學醫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精神病有很多種,各種治療方法不同

[編輯本段]什麼是精神病和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主要是一組以表現在行為、心理活動上的紊亂為主的神經系統疾病。目前研究所得到的結果認為主要是由於家庭、社會環境等外在原因,和患者自身的生理遺傳因素、神經生化因素等內在原因相互作用所導致的心理活動、行為、及其神經系統功能紊亂為主要特徵的病症。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種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影響下,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為臨床表現的疾病。精神活動包括:認識活動(由感覺、知覺、注意、記憶和思維等組成)、情感活動及意志活動這些活動過程相互聯系,緊密協調,維持著精神活動的統一完整。

[編輯本段]精神疾病的種類及其症狀
精神疾病主要分為輕型精神疾病與重型精神疾病。常見的輕型精神疾病有神經衰弱、強迫症、抑鬱症等。常見的重型精神疾病有精神分裂症等。輕型精神疾病主要是表現在感情障礙(如焦慮、憂郁等),思維障礙(如強迫觀念等),但患者思維的認知、邏輯推理能力及其自知力都基本完好。而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的初期患者也可出現焦慮、強迫觀念等表現,但此類患者的認知、邏輯推理能力將會變的很差,自知力也幾乎全部喪失。對由於大腦病變所導致的器質性精神疾病,或中毒性精神疾病需與一般的功能性精神疾病加以區分。輕型精神疾病有以下幾種焦慮症、強迫症、恐怖症等。重型精神疾病有精神分裂症等。
當機體受到內、外有害因素的作用使腦功能活動失調時,就會發生各類精神疾病。當整個精神活動明顯異常或紊亂,精神活動完整性和統一性受到破壞,就表現為精神疾病;如果主要是精神活動能力受到削弱,而無嚴重持久的精神活動紊亂,就表現為神經官能症;如果精神活動的發育受阻,就表現為精神發育不全。

對精神疾病的治療
目前對精神疾病的治療主要採取以心理治療(精神治療)和葯物治療結合的方法,一般是以葯物治療為主,以心理治療為輔。有時對於一些病情較為頑固且嚴重的病人,精神科醫生也會選擇一些物理療法,如電抽搐療法。激素療法,如胰島素療法。或採用神經外科手術,破壞大腦額葉上的某一個興奮點,以達到緩解患者病情的效果。

Ⅷ 重性精神疾病人的葯物治療原則是什麼

這里都是愛好者們互幫互助的多,重性精神病的話還是住院有人看護,讓主治醫生根據情況用葯才好

Ⅸ 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指導原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對精神葯品臨床應用的管理,保證精神葯品安全、合理使用,規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用葯行為,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部組織中華醫學會、中國醫院協會葯事管理專業委員會和中國葯學會醫院葯學專業委員會編寫了《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現予發布施行。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臨床診療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告我部醫政司和中華醫學會。
附件: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葯物濫用已經成為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構成重大威脅的全球化問題,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葯物濫用是指與醫療目的無關,由用葯者採用自我給葯的方式,反復大量使用有依賴性的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產生鬆弛和愉快感,從而逐漸產生對葯物的渴望和依賴,由於不能自控而發生精神紊亂,並產生一些異常行為,經常會導致嚴重後果。
精神葯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葯品。這類葯品具有明顯的兩重性,一方面有很強的鎮靜等作用,是醫療上必不可少的葯品,同時不規范地連續使用又易產生依賴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則成為毒品,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根據國際《精神葯物公約》,對於精神葯品的醫療和科學價值給予充分肯定;濫用這些葯物會產生公共衛生、社會和經濟問題;必須採取嚴格管制措施,只限於醫療和科研應用;需開展國際合作,以協調有關行動。公約要求各締約國限制這類葯品的可獲得性;需要者必須持有醫師處方;對其包裝和廣告宣傳加以控制;建立監督和許可證制度;對其合理醫療和科研應用建立評估和統計制度,限制這類葯品的貿易;各國向聯合國葯品管制機構報送有關資料;加強國家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減少葯物濫用。
受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中國醫院協會葯事管理專業委員會和中國葯學會醫院葯學專業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起草了《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選取了2005年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聯合公布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品種目錄中臨床常用的精神葯品,從適應症、應用原則、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等幾方面作出規定,指導醫務人員在臨床診療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葯品。
中華醫學會
中國醫院協會葯事管理專業委員會
中國葯學會醫院葯學專業委員會 精神葯品是指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抑製作用的鎮靜催眠葯或具有興奮作用的中樞興奮葯物。
鎮靜催眠葯是一類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抑製作用的葯物。鎮靜葯和抗焦慮葯能減輕焦慮症狀,安定情緒。然而,在促進和維持近似生理睡眠的同時,一些催眠葯物會影響睡眠時相的正常比例,產生一定的不良反應。多數鎮靜葯加大劑量即可產生催眠作用,催眠葯過量可引起全身麻醉,更大劑量可引起呼吸和心血管運動中樞抑制進而導致昏迷,甚至死亡。老年人及有呼吸、肝腎功能障礙者,使用鎮靜催眠葯更易發生不良反應。
中樞興奮葯是指能選擇性地興奮中樞神經系統、提高其機能活動的一類葯。該葯是在中樞神經處於抑制狀態、功能低下和(或)紊亂時使用。
許多鎮靜催眠葯和中樞興奮葯物具有潛在的依賴性,長期使用可產生耐受性,以及軀體和心理依賴性,臨床醫生應予注意。 鎮靜催眠葯按化學結構分為苯二氮 類、巴比妥類和其它類三類。苯二氮 類包括地西泮、氯氮 、氟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侖、艾司唑侖、勞拉西泮、奧沙西泮、三唑侖、咪達唑侖等。巴比妥類包括長效巴比妥,如苯巴比妥;中效巴比妥,如異戊巴比妥;短效巴比妥,如司可巴比妥。其它類:包括水合氯醛、甲丙氨酯、唑吡坦、佐匹克隆和扎來普隆。
1.苯二氮 類葯理作用:(1)抗焦慮作用,小劑量應用時可改善患者煩躁、不安和緊張等症狀。(2)鎮靜、催眠作用,使用較大劑量時可產生鎮靜、催眠作用。(3)抗癲癇作用,如地西泮可用於治療癲癇持續狀態。(4)肌肉鬆弛作用,可緩解肌肉痙攣和肌張力增高等症狀。
2.巴比妥類葯物在催眠劑量時,可誘導近似生理的睡眠,在伴心血管和呼吸功能抑制的同時,出現輕度血壓下降和呼吸減慢;增加劑量時,則開始對全腦神經元無選擇性抑制。
3.其它類葯物一般用於入睡困難的患者。如水合氯醛是一種氯化的乙醇衍生物,系安全和有效的催眠葯。但因其大劑量時可抑制呼吸,故僅限用作睡眠誘導劑。 失眠的表現形式為入睡困難、過早覺醒和睡眠中斷等。其中多數表現為入睡困難,即從清醒狀態進入睡眠的潛伏期長,易引發煩躁不安。使用催眠葯物應注意全面分析病情,對與軀體疾病有關的睡眠障礙,如關節疼痛、潰瘍病、甲狀腺功能亢進、心絞痛、低血糖等,應針對軀體疾病進行治療;以疼痛為主的睡眠障礙,可加用鎮痛葯。
鎮靜催眠葯的選擇應根據臨床需要。有效的催眠葯應具有吸收快、作用時間短、在體內清除快、無蓄積等特點。大量的葯理實驗和臨床應用證明,苯二氮 類葯較巴比妥類葯安全,依賴性小,長期應用戒斷症狀輕,過量時也易被喚醒。對入睡困難者應選用吸收快、起效快的葯物,如咪達唑侖;對早醒者應選用吸收較慢、作用時間長的葯物,如氯硝西泮;上述兩種症狀並存者可選用氟西泮。對睡眠中斷者可選用扎來普隆。對處於焦慮狀態的睡眠障礙患者,可選擇抗焦慮葯中的阿普唑侖、氯硝西泮或勞拉西泮。 首先,應詳細詢問失眠原因,根據不同症狀對症治療,切忌盲目使用鎮靜催眠葯物。軀體疾病影響睡眠者應首先治療原發病;有精神因素者以心理治療為主,並合理應用抗焦慮的苯二氮 類葯物。如擬使用,應以短程為宜,待失眠原因解除後盡快停葯。一般以單一用葯治療為主,應試用2~3天,無效後再考慮加量或換葯。老年人用葯應注意觀察,如第一天服葯導致次日清晨醒後仍有葯物延續作用,須從小劑量開始。鎮靜催眠葯的劑量和用法應以臨床需要為准,最理想的是入睡時間縮短、睡眠較深、晨醒後葯物作用消失。如果使用巴比妥類葯物改善睡眠,應根據葯物作用時間長短選用適宜的葯物:(1)對入睡困難者,可選用快速作用的葯物,如司可巴比妥;(2)對能入眠但持續時間短暫者,可選用中效的葯物,如異戊巴比妥、戊巴比妥等;(3)對睡眠不深、多夢、易醒者,可選用長效的葯物,如巴比妥等。
用葯期間避免飲酒,盡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樞抑制劑,以免引起毒性反應。
鎮靜催眠葯是精神科臨床的常用葯,在不同的疾病中都可能使用此類葯物。在臨床用葯中,應根據疾病特點、病情的嚴重程度、軀體情況和合並症,合理使用,避免濫用和減少不良反應。
1、器質性精神障礙
此類精神障礙包括:阿爾茨海默病、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顱內感染所致精神障礙和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它們共同特點是具有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改變,精神障礙與原發病的嚴重程度有關,病情多變,治療常須根據病情發展對症治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發生行為改變、興奮躁動,對治療不合作等情況可以短期使用鎮靜催眠葯。巴比妥類葯物有中樞鎮靜作用,在此類精神障礙時不宜使用,而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能夠改善患者上述症狀,可以小劑量、短期使用。症狀緩解後盡快停葯或改葯,避免發生葯物依賴。注意患者是否存在意識障礙如譫妄等表現,此種情況盡量不使用鎮靜催眠葯,以免加重意識障礙。
2、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導致精神障礙的活性物質有阿片類、酒精、苯丙胺類中樞興奮劑等。阿片和酒精急性中毒時不得使用鎮靜催眠葯物,中樞興奮劑中毒如發生驚厥、行為激越可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對抗。在上述活性物質成癮後戒斷症狀期可以合並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以減輕症狀,特別是焦慮,但不能長期、大劑量使用,以免引起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依賴。
3、中毒所致精神障礙,指各種有害物質進入體內引起機體中毒,導致腦功能失調產生的精神異常。中毒後急性期多不宜使用鎮靜催眠葯物,以免加重中樞鎮靜作用和意識障礙。腎上腺皮質激素長期使用或急性停葯出現的精神障礙,在確定無意識障礙而有焦慮症狀時,可短期、小劑量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
4、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以感知、思維、情感和行為紊亂等多種症狀和精神活動的不協調為主要症狀的一組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急性發作可表現為興奮沖動,攻擊性和對治療不合作。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在使用抗精神病葯物的同時合並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以增強鎮靜作用。興奮控制後應盡早減量,停用。精神分裂症的不同亞型和各個病期都可伴隨失眠或睡眠節律紊亂,此外還可存在焦慮抑鬱症狀。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可以用於改善睡眠和緩解焦慮。但長期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容易導致依賴,應盡量堅持小劑量和短期使用。已經發生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依賴,可以用其中半衰期長的葯物替代半衰期短的葯物,或使用有鎮靜作用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葯物替代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
5、抑鬱症:失眠是抑鬱症最多的主訴症狀,抑鬱症伴隨睡眠、焦慮以及對失眠本身的焦慮都容易導致患者服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特別是某些患者認為一旦改善睡眠,抑鬱的症狀就能夠緩解,因此在不進行抗抑鬱葯系統治療的情況下單獨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來治療失眠和焦慮。這極易造成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過量使用和形成依賴。抑鬱症患者如有嚴重失眠,可選擇具有鎮靜作用的抗抑鬱葯解決失眠障礙,早期抗抑鬱治療中可以小劑量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但盡量在2-4周內停用。
6、雙向情感障礙:在躁狂發作期和抑鬱發作期都可以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作為輔助治療。但應以非典型抗精神病葯物和情感穩定劑作為治療基礎。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必須短期內減量、停用,以免形成葯物依賴。
7、神經症中的各種形式的焦慮障礙:常見的焦慮障礙形式有廣泛性焦慮、恐懼症、驚恐障礙、強迫症、軀體形式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適應障礙等。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從葯物歸類時已被歸於抗焦慮葯物,因此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一度在各種焦慮障礙中作為主要的治療葯物。由於抗焦慮葯物的依賴性越來越受到關注,而且它們治療焦慮障礙通常不能達到痊癒,因此抗焦慮治療的首選葯物從2000年後發生明顯變化。各種抗抑鬱葯成為治療各種焦慮障礙的首選葯物,歸類於抗焦慮葯的5-羥色胺部分激動劑丁螺環酮一類被作為抗焦慮治療的強化葯,而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退為短期、小劑量使用的輔助葯。各種焦慮障礙仍然可以合並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葯,但必須堅持短期小劑量原則,盡量在2-4周內停葯。

Ⅹ 精神分裂症葯物治療的總原則是

中醫治療精神分裂症抓住氣郁、痰火這一病機,強調個性化治療,以柴胡、黃芩、半夏、專龍骨、牡屬蠣等組成基礎方,再根據病人的不同證候,臨證加減。
例如:痰濁郁積者順氣導痰湯理氣化痰,陽明熱盛者白虎湯清瀉胃火,肝鬱煩躁者,加梔子、蓮子心、合歡皮清心解郁,肝火偏盛者宜用龍膽瀉肝湯清瀉肝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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